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日常信访举报管理,提高信访举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述工作条例》、《河南省纪委实施信访监督工作细则》及《河南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卫生计生委纪检组监察室信访举报工作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是:对学校党委管辖的党组织、党员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纪政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其他败坏党风政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对学校单位、部门或个人损害群众利益的行风问题的检举、控告;按照有关规定,属于学校纪委、监察室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纪检信访举报的事项。
第三条 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四)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信访举报的处理程序
第四条 纪委、监察室内勤人员负责群众来信、上级转办信件的收取工作。按照部门领导批示,及时送达办信人员。来信(电子邮件)、电话举报由纪委、监察室工作人员经常登录邮箱和接听举报电话,按照办信程序进行办理。群众来访由纪委、监察室工作人员接待,按照规定程序初步处理,并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并按领导指示办理。
第五条 办信人员将群众举报及时登记,便于查询和统计。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信访人的姓名(匿名信则登记为匿名信)、单位、职务(职业)、地址(单位或家庭)、联系电话、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性质,信访来源、时间及办理意见。
(二)被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职务、政治面貌及主要违纪违规问题。
第六条 收到群众举报后,办信人员应及时呈领导阅批后办理(领导已有明确批示的除外)。
(一)对于反映学校领导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单位、部门(以下简称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有关问题的举报,一律摘呈,经纪委书记提出拟办意见,连同原信一并呈报党委书记阅示办理。
(二)对于涉及校管干部及党员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经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连同原信一并呈报纪委书记阅示办理。
(三)对于其他检举、控告,由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连同原信一并呈报纪委书记阅示办理。
(四)学校各单位收到的涉及委管、校管干部的举报信件一律报学校纪委、监察室处理。
第七条 信访举报管理工作按照五类处置方式和相应处置标准统一分类,明确标准,严格程序,规范处置。
(一)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
(二)拟立案类。主要是指经过初步核实,对照党纪政纪条规,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线索。
(三)谈话函询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四)暂存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
(五)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
第八条 根据检举、控告的内容及领导批示情况,分类别办理信访举报件。
(一)及时上报。凡涉及委管干部的信访举报,应及时向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卫生计生委纪检组监察室(以下简称驻委纪检组监察室)报告,并按照驻委纪检组监察室指示办理。
(二)直接查办。凡涉及校管干部和校内单位、部门的信访举报,以及涉及学校的重大行风问题,由学校纪委、监察室直接查办。
涉及其他党员、职工的信访举报,学校纪委、监察室如认为必要,亦可直接查办。
(三)发函交办。凡校领导批示或经纪委书记阅示要报结果、情况的信访举报,以及纪委书记批示转有关单位或分管领导阅批要报情况的信访举报,一律由办信人员送达转办单位。受理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及时报送报告文件。
(四)用“转办单”转办。对于纪检监察业务外的信访件和涉及基层管理或学校职工的一般性问题的信访件,由办信人员根据纪委书记批示,用“转办单”转给有关单位酌情处理。
(五)移送查办。对不属于学校纪委、监察室办理范围的信访举报,转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三章 信访举报的办理要求
第九条 办信人员对群众信访举报要及时办理,重要信访举报件的呈送或转办不得超过3天,紧急和敏感性信访举报件应随到随办。重要的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件,要及时办理,严禁压件不办。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受理的交办的信访件,应在2个月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需要延期办理的,应向纪委、监察室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坚持督导与指导相结合,切实加强对信访举报案件的督办力度。对以下情况进行重点督办:
(一)超过期限仍未办结的;
(二)承办单位组织不力,调查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甚至拒不办理的;
(三)纪委、监察室审核后认为需要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
(四)承办单位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需要上级给予指导支持的。
第十二条 办信人员要对转办信访件的处理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对处理结果没有异议的,经领导批准后,予以了结;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提出意见或建议,经领导批准后,通知承办单位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
第四章 信访监督
第十三条 信访监督,是指纪委、监察室对信访举报中反映党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在作风或廉洁履职方面的一般性问题,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不需要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轻微违纪问题等,采取特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和提醒,以澄清问题、纠错整改、教育警示、预防腐败、挽救和保护党员干部为目的的组织行为。
第十四条 信访监督的对象主要是校管干部;必要时,根据驻委纪检组监察室的授权,对委管干部进行信访监督。
第十五条 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进行信访监督:
(一)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二)廉洁自律或不正之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三)情节轻微尚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
(四)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五)群众反映强烈或重复信访、需要引起有关单位和领导重视的问题;
(六)需要用信访监督形式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信访监督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择合适的信访监督方式。主要有:
(一)信访谈话。针对信访举报反映对象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洁履职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事实较为清楚、情节轻微,不需要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违纪问题,进行信访谈话。谈话程序和要求按照《河南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卫生计生委纪检组监察室关于实行谈话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
(二)发信访通知书。分以下三种形式。
1.信访举报反映对象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及时打招呼提醒注意的;或经群众多次举报,但错误事实不够具体、线索不够清晰、需要引起重视的,向监督对象发出《纪检监察信访提醒通知书》。
2.针对信访举报反映对象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洁履职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性质比较轻微,不需要其当面说明情况的,向监督对象发出《纪检监察信访书面说明情况通知书》。
3.经信访谈话、本人书面情况说明或采取其他了解方式,发现信访举报反映对象有轻微违纪问题,要求及时整改纠正的,向监督对象发出《纪检监察信访整改通知书》。
发信访通知书,应附群众反映问题的摘抄和归纳,要求被反映人或单位在收到信访通知书15日内就群众反映的问题作出情况说明,或就整改措施、进度和效果提交书面报告,并可附上相关证据和资料。承办人负责情况说明和跟踪落实。
(三)委托实施信访监督。纪委、监察室需要对下级党组织管辖的党员干部实施信访监督,可通过下发《委托信访监督谈话通知》,委托党总支(直属支部)对被反映人实施信访监督谈话。党总支(直属支部)在实施信访监督后,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实施信访监督的总体情况,形成信访监督实施报告,并附上信访谈话笔录、被监督对象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纪委、监察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