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时、准确执行到位,切实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有关规定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共党员以及非党员教职工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执行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是指由学校党委会批准或作出的党纪处分及由校长办公会批准的政纪处分。
本办法所称“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指纪委监察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及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和单位(部门)等,依照本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将生效的处分决定付诸实施的活动。
第四条 处分决定执行包括以下事项:
(一)处分决定的送达与宣布;
(二)处分影响期内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的评定以及职务、岗位等级、工资绩效及其他待遇的调整;
(三)没收、收缴、责令退赔违纪款物;
(四)纠正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非经济利益;
(五)处分决定等材料归入组织人事档案和案件卷宗;
(六)党员权利的恢复和政纪处分的解除等。
第五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各单位(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坚持依纪依法与注重效率相结合、严肃执纪与教育帮助相结合、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决定的送达、宣布
第七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纪委监察室应在十五日内向受处分人及其所在党组织或所在单位(部门)送达。同时送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
第八条 纪委监察室向受处分人员送达处分决定时,应当进行教育谈话,指出错误,提出要求;同时告知其权利义务,听取意见,解答问题。送达处分决定工作人员不少于两人。
受处分人员应在《处分决定送达情况表》(附件1)上签字。受处分人拒绝签字的,送达人员应注明事由,经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或单位(部门)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即视为送达。
受处分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在复议、复查或者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或所在单位(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宣布。
党纪处分应向受处分人员所在党支部全体党员宣布,政纪处分应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宣布处分决定时,应做好会议记录留存备查,受处分人应当参加会议并做表态发言(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人员及涉刑被羁押等特殊情况的除外)。对于领导班子成员受处分的,还应在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中宣布。
第三章 处分决定的影响
第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处分,涉及职务调整及党员权利恢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等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监察对象受到政纪处分,涉及职务、岗位等级、工资待遇调整,以及处分解除的,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及《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等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于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受处分人员退赔。对于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职务、岗位、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照规定程序办理职务、岗位、工资待遇调整、核销实名制信息和档案关系转移等手续。
第十四条 受到党纪处分党员的年度考核,参照中央纪委等三部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和中共中央纪委等四部门《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号)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受到政纪处分的监察对象,其年度考核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等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对受处分人员绩效工资的扣发项目和标准,执行我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按照对其影响较重的确定级别待遇和年度考核等次。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职责:
(一)将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及其所在党组织、单位(部门);
(二)将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送达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
(三)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将受处分人员签名的处分决定书等相关材料一并归入受处分人案件卷宗: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条 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单位(部门)职责
(一)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宣布处分决定;
(二)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的年度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深化以案促改,利用违纪党员干部的失足教训,加强对党员干部的警示教育;
(四)在收到处分决定一个月内填写《处分决定宣布情况表》(附件2)报告学校纪委监察室;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条 党委组织部职责
(一)依据处分决定和相关政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受处分人的职务、级别调整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通知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单位(部门)及人事处;
(二)在收到处分决定两个月内将受处分人职务、级别变动情况报学校纪委;
(三)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的组织人事档案;
(四)分析违纪党员干部的错误原因,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工作;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人事处职责
(一)依据处分决定和相关政策,提出受处分人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调整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将调整结果通知财务处;
(二)做好受处分人员在影响期内的年度考核的审核把关等工作;
(三)依据开除公职的政纪处分决定,办理受处分人员编制注销及工资注销手续;
(四)在收到处分决定两个月内将受处分人的工资变动情况、开除公职办理情况、取消工资等情况报学校纪委;
(五)将受处分人的工资及其他待遇的调整、年度考核结果等材料归档;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职责
(一)依据处分决定和人事处的工资变更和绩效扣发通知,调整受处分人员工资与绩效的发放;
(二)在纪检监察部门的配合下,负责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
(三)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问责:
(一)未在规定期限、范围内送达、宣布处分决定的;
(二)未按规定将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案件档案或者人事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调整等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收缴、处理违纪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或者纠正违纪行为获得的其他利益的;
(五)未按规定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的;
(六)在处分期或者处分影响期内,违反规定给受处分人员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
(七)未及时书面报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
(八)未及时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解除处分决定的;
(九)有其他妨碍处分决定执行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对不落实或不按规定落实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室会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