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约谈制度,是学校党委、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措施。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廉洁履职、依法办事的意识,更好地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职工,激发党员干部和教职工担当作为、锐意创新,为学校事业发展多做贡献。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学校党委、纪委(以下简称约谈人)与学校党员干部、教职工个人或集体(以下简称约谈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条 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治病救人、注重预防、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廉政约谈的方式:
(一)校党委主要领导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其他约谈对象间的谈话;
(二)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或其他约谈对象间的谈话;
(三)校纪委书记与约谈对象间的谈话;
(四)校领导指派专人(组织)与约谈对象间的谈话;
(五)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指令的与约谈对象间的谈话。
第五条 廉政约谈的种类:
(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职责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需要书面答复或说明有关问题的,可以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谈话。谈话中要指出问题,帮助其查找原因,分析危害,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学校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学校纪委要求协助配合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五)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员、干部或者教职工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
(六)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调查处理,问题久拖不决,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十)不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和学校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反对铺张浪费、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十二)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及时进行约谈的。
第七条 廉政约谈的程序
(一)工作约谈一般采取约谈人与约谈对象之间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约谈对象确定后,应以适当的方式,提前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时间和地点通知约谈对象。
(二)凡需实施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的,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提出或由纪委、监察室依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提出建议,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实施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时,要注意遵守保密纪律,一般应安排学校纪委、监察室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做好谈话记录。约谈结束后,谈话记录一般应经约谈对象本人签字认可。
第八条 实施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二)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对应承担的过错提出批评,并提出整改要求。
(三)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批评和整改要求作出说明并明确表态。
第九条 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结束后的整改落实
(一)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提交整改报告,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报告还要存入干部廉洁档案。
(二)纪委、监察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就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三)约谈对象应定期或不定期的主动向约谈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 学校党组织、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可依照本制度,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属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做好党风廉政约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