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中纪委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从严治党,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制定本制度。
一、党委、纪委担负督查工作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向督查对象派出督查组。
督查对象是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单位、部门。
二、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学校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要点》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任务分解》的落实情况;上级和学校安排布置的专项治理工作落实情况;承办工作的完成情况;解决群众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情况。
三、督查工作主要采取审阅督查对象专题报告、听取督查对象主要负责人工作汇报、查看档案资料、个别谈话、群众测评、向督查对象提出改进工作要求等方式。并以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和普查相结合进行。
四、各督查对象要认真落实责任,积极配合督查,如实介绍情况,虚心听取督查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有针对
性地制定整改措施,扎实做好整改工作。
五、督查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督查工作结束后,督察组要向派出领导机构写出督查工作报告。
六、对督查对象的督查工作纳入学校年度考评体系及结果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