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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6/13 浏览次数:【关闭页面】 【返回首页】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管,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规范廉洁从政行为,从源头上有效防治腐败,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和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规定以及《河南省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豫纪办发〔201439号)等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以下简称“廉政档案”)是以文字、图表等形式记录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自律的表现,反映领导干部廉洁状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记录。

第三条 廉政档案应坚持客观、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为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提供可靠依据,充分发挥廉政档案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建档对象和建档主体

第四条 廉政档案的建档对象为科以上领导干部。

第五条 廉政档案的建档主体为学校纪委。

第三章 建档内容

第六条 廉政档案内容共分两部分,即领导干部基础信息和领导干部廉政信息。

(一)领导干部基础信息包括:

1.领导干部基本情况;

2.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

3.房产情况;

4.出国(境)情况。

(二)领导干部廉政信息包括:

5.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

6.个人廉政承诺情况;

7.个人年度述责述廉报告;

8.接受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情况;

9.其他需要提供的情况。

第七条 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适时对廉政档案内容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材料收集归档

第八条 廉政档案材料的收集主要通过建档对象本人提供和纪检部门提供两种渠道获得。

(一)建档对象提供领导干部基本情况,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个人廉政承诺情况和个人年度述责述廉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情况。以上内容,应由领导干部本人填写,不得由他人代笔。如有特殊情况,应经纪检部门批准后,方可由他人代笔,但须本人签字认可。

(二)纪检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收集汇总领导干部接受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情况,并对干部个人提供的廉政档案材料进行审核。需要查询、调阅领导干部基础信息的,按工作程序协调组织人事部门办理。

第九条 廉政档案材料的收集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连续、合法的原则,按规定时限保质保量完成,实事求是地反映建档对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方面的情况,如实填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信息采集表》。

第五章 管理使用

第十条 廉政档案由学校纪委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廉政档案材料的归档,分为定期集中归档和平时不定期归档两种形式。

(二)廉政档案以书面立卷与电子档案并行,建立书面档案同时实现计算机同步输入。

(三)对廉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内容要及时进行更新。廉政档案材料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一般与年度考核同步;如有特殊情况,应按具体要求时限填报。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分别于事前和事后15日内报告相关情况。对新增建档对象,要及时建档、审核、完善。

(四)指定专人负责廉政档案管理工作,并明确工作职责。

(五)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防止廉政档案失密、泄密等事故发生。廉政档案纸质件应专柜存放、专人保管,电子文件应妥善保存,严禁私自存放。廉政档案材料的传递必须通过专人送取,严禁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第十二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应严格遵守《档案法》、《保密法》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干部档案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并认真履行《档案管理人员职责》、《保密守则》和《档案借阅制度》等,保证档案归档及时准确,管理使用规范安全。

第十三条 廉政档案的主要用途为以下七个方面:

(一)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材料;

(二)为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提供有关材料;

(三)为与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提供有关材料;

(四)为综合分析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

题提供有关材料;

(五)为党组织对领导干部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提供有关材料;

(六)为查办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提供有关材料;

(七)其他需要使用的情形。

第六章 有关要求和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廉政档案的调阅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要建立严格的归档、调阅制度,做好归档、调阅记录,调阅廉政档案须遵守回避制度。

(二)需调阅廉政档案的,应履行调阅手续,并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阅。

(三)廉政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因特殊原因需借出的,要提交证明,严格履行借出手续。借出时间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形需申请缓期归还,不得私自转借他人。

(四)严禁涂改、增删、折叠、损坏廉政档案,不得泄漏档案内容。未经同意,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档案内容。

第十五条 廉政档案的建档对象,应准确、及时填报廉政档案的各项内容,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档案填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纪检部门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给予党政纪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答复意见办理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纪委(负责人)是建立廉政档案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应对本单位廉政档案的完整性、保密性和时效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给予党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一)因保管不善造成损毁、丢失的;

(二)私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档案的,私自将廉政档案材料外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的;

(三)私自归档、涂改、复印、伪造、调换档案材料的;

(四)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损坏风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七)对本单位的廉政档案未按规定进行初审或初审把关不严,造成廉政档案的内容遗漏、失实的。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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