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持续推进学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精准全面地收集、分析、处置各类廉政风险信息,及时化解廉政风险,根据中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风险信息预警是指通过搭建信息收集平台,对收集到的廉政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反馈,发出预警。
第三条 廉政风险信息预警处置坚持预防在先、警示在先、纠错在先的原则,突出重点,防控并举,务求实效。
第四条 建立廉政风险信息预警工作机制。
(一)廉政风险信息采集平台建设
1.建立二级廉政风险预警信息网络。纪委、监察室设廉政风险信息员(以下简称信息员)1名,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确定1名信息员,并将其姓名、电话(办公电话、手机)号码和办公地点报校纪委备案。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信息员负责收集、分析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所属部门的廉政风险信息,并根据筛选收集到的信息,每季度向纪委填写并报送《廉政风险预警信息采集表》。在直接领导不正确履行廉政风险信息预警职责的情况下,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信息员直接向纪委、监察室报告廉政风险信息。
2.在纪委网页上开设网上信访、网上举报平台,利用各种渠道向全校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办公地点等形式进行廉政风险信息收集。
(二)廉政风险信息采集内容。
1.教职工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评价,各级党组织、单位、部门违反廉政规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2.在落实上级方针政策和学校重大举措等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学校重大改革、重要政策措施出台前后的教职工反映和反响。
3.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单位、部门和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廉洁从政(从教)、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的反映,在人事、财务、总务、教务、科研、资产等行政事务和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专项资金管理等领域违反有关规定的反映。
4.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新情况、新特点。
5.专项检查、干部考察、及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问题。
6.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反映。
(三)廉政风险信息采集渠道。
1.上级交办或下级反映、新闻媒体披露、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
2.在信访举报、效能监察、案件查办、纠风治乱等监督执纪以及有关专项治理和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发现和掌握的问题。
3.组织、人事、信访、财务、审计、资产管理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和掌握的问题。各单位、部门可以向所在党组织反映问题,情况特殊,也可以直接向学校纪委、监察室反映问题。
4.通过廉政风险预警调查、民主测评、廉政谈话、内控会议报道、述职述学述廉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各项督导检查工作报告、干部考察报告等发现的问题。
5.纪律监督员和特聘纪律监督员(教职工代表、群众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等)等各种监督渠道了解和收集到的问题。
6.通过网站、举报电话、电子邮件等网络平台收集的问题。
(四)廉政风险信息分析评估
对收集到的廉政风险信息,纪委、监察室信息员要逐条登记,梳理分类,准确判断其真实可靠性,汇总、整理、分析预警信息,及时向领导汇报。每半年至少要对廉政风险进行一次认真分析评估,对重要信息要专题分析、及时处置,并就需要预警的事项提出合理化的预警建议,供学校领导对廉政风险预警决策参考。
(五)廉政风险信息处置
对经过分析判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风险信息,纪委、监察室或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及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反馈,发出预警。并视问题严重程度,综合运用警示提醒、诫勉谈话、责任追究等办法,及时处置,化解廉政风险。
1.警示提醒。对于群众有反映、不按规定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情节轻微,未构成违纪行为的,由纪委、监察室或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发出《廉政风险警示提醒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对发出的预警信息作出如实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及整改措施。
2.诫勉谈话。对于问题属实,给予警示提醒后仍未纠正的,中层和科级干部由纪委、监察室负责,其他人员由所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负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要指出存在问题,帮助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危害,责令其纠正错误行为,并提出整改建议,要求限期整改,避免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3.责任追究。对于不重视廉政风险排查工作,预警防控措施不落实、疏于监管和发现风险信息隐瞒不报或排查不认真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信息员的责任。造成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从严处理。
第五条 建立廉政风险信息预警处置督查制度。纪委、监察室经常召开信息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和鼓励信息员认真履职。要对发出的廉政风险预警处置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导,并将廉政风险信息预警处置列为年度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加强廉政风险信息预警处置情况通报。纪委、监察室对实施预警处置的重要个案和综合情况,要及时向党委和省纪委驻省卫计委纪检组、监察室报告,并在校内进行通报。
第七条 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个人发出的廉政风险预警处置信息及落实整改情况,要装入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党员干部)的廉政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