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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9/30 浏览次数:【关闭页面】 【返回首页】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纪委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纪委是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构,自觉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调查处置职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三条 学校纪委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把“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着力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为学校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经常性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检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检查、处理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并进行追责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受理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就拟提拔任用处级及以下干部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提出意见。

()落实“双重领导”制度,定期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工作,及时报告有关重要问题。

()承担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机关批准。纪委向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与党委同步换届。

第六条 纪委委员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其中书记一名,专职副书记一名。

第七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设立纪检委员,负责支部的日常纪律作风建设。

第八条 纪委委员和纪检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和科学文化知识,党性观念强,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爱纪检工作,胜任本职岗位。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议事范围

()传达学习上级党委、纪委和学校党委有关会议、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研究审定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重要文件;讨论提交党代会审议的纪委工作报告。

()研究学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分析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从政教育、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防违纪违规问题发生、监督检查等工作。

()讨论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重要请示或报告;审议通过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

()听取重大案件汇报,分析案情;讨论决定党员违犯党纪需要立案的相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或取消对党员的处置。

()听取党员对党纪、政纪处分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讨论研究纪委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讨论修改有关规章制度。

()其他需要由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确定议题

()纪委全委会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讨论确定。

()纪委委员提议由纪委全委会讨论的议题和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报纪委办公室;经纪委书记审定后,列入会议议题。

()纪委办公室根据日常工作实际情况提出的议题和事项。

第十一条 召开会议

()纪委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纪委全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若遇重要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纪委全委会的召开时间和会议议题一般应提前2天通知各位与会委员。

()纪委委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

()根据会议议题和事项,需要有关部门或人员列席纪委全委会的,列席会议人员由纪委全委会的召集人确定。

()纪委全委会会务工作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指定专人担任记录。

第十二条 议事要求

(一)讨论事项

1.纪委委员在讨论事项时,应树立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

是地发表意见。对重大事项讨论时,纪委委员的意见应当明确具体

2.会议涉及多个事项时,纪委委员应逐个发表意见。

() 决定事项

1.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但重要事项必须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1/2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2.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事项,应当暂缓表决,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党委、上级纪委汇报请示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决议发布与执行

()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的,必须报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实施。明确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完成的工作或处理的问题,由纪委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纪委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检查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纪委全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

()纪委全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纪委办公室以文件或会

议纪要的形式在纪委书记签发后发布,并及时送达全体纪委委

员。

第十四条 遵循原则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酝酿,集思广益,又要提高议事的效率和质量。

()实事求是的原则:纪委委员在讨论研究问题时,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态度明确、负责任地发表自己的意见。

()符合法定人数原则:纪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纪委成员到会方可举行;纪委书记、副书记均不在位时,不得召开纪委会议。

()回避原则:全委会拟讨论的事项若涉及委员本人及其近亲属或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规定回避。

()保密原则: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失密、泄密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会议研究讨论的有关材料,会议结束时应当及时收回。

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上原则,对违反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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