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纪委监察室的日常监督工作,深入推进转职能、转作风、转方式,提升监督实效,有力保障学校各项工作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日常监督是指学校纪委监察室以党规党纪和学校规章制度为准绳,进行党风廉政和履职用权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督原则
第三条 全面性原则
监督贯穿重要事项的决策、执行的全过程,实现对所有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全覆盖。
第四条 重要性原则
在全面监督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对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和关键人物的监督。
第五条 适应性原则
监督应和我校的实际(发展规模、监督队伍现状等)相适应,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学校发展战略的调整及管理要求的提高而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 防微杜渐原则
日常监督应从点滴抓起,抓早抓小,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纠错。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七条 重点领域包括干部选任、人员招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招生考试、招标采购、科研经费使用、后勤管理与服务、基建工程、资产管理等权力运行相对集中、资金使用比较密集的工作领域。
第八条 关键环节包括在重点领域工作程序中存在廉政风险的重要环节。
第九条 纪委监察室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落实自身监督责任的再监督和对工作人员遵规守纪的监督。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十条 列席会议制
学校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分别参加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参与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监督。
校纪委监察室根据需要可委派专人列席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党政联席会。
参加或列席会议的监督人员应填写《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作事项监督检查情况表》。
第十一条 备案报告制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工作事项,主责单位需要校纪委监察室进行监督的,应提前两个及以上工作日,填写《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监督事项报备表》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备。校纪委监察室建立工作事项监督台账,视情况决定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 现场督查制
校纪委监察室根据工作需要对报备的工作事项委派专人进行现场督查,主要检查主责单位工作事项在程序、规矩和党风廉政等方面的情况。除上级有明确要求外,校纪委监察室应控制现场督查的次数和频率。
校纪委监察室现场监督时,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并要求纠正。现场监督时相关文件材料需要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根据规定签字,但不对该工作事项的结果和后果承担责任,只对监督情况负责。现场监督结束后监督检查人员应填写《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作事项监督检查情况表》。
第十三条 专项检查制
校纪委监察室根据上级部署或工作需要,针对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进行专项检查或专项治理。
专项检查应制订方案,向被督查单位发《工作联系函》,检查结束后应及时撰写专项检查情况报告或总结。检查结果视情况个别反馈或集中公布。
第十四条 廉政考察制
校纪委对干部选拔任用实行廉政考察,对拟提拔干部结合《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记录情况出具廉政鉴定意见。
第十五条 校纪委监察室原则上不参与对项目论证、业务研讨、组织协调等环节的监督,也不参与具体事项实施过程的现场监督。
第五章 工作要求和责任
第十六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单位、部门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监督和被监督意识,按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自觉接受组织、群众和媒体的监督。
第十七条 校纪委监察室进行监督检查时,主责单位和相关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的工作事项资料和情况,不得阻挠、干预、隐瞒、歪曲或推诿,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和情况。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履行责任不力,造成监管缺失而出现问题的,如对抗监督检查、出现问题隐瞒不报、已发现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拒不执行校纪委监察室整改意见建议等,监督检查人员应提出严肃批评并责令整改,视情况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校纪委监察室实施监督检查时,应以问题为导向,进行目标设计、过程跟踪、工作效果的评价和应用,为处理和解决问题提供坚强的监督保障,实现有效监督。
第二十条 校纪委监察室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开展监督检查时,要如实记录发现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或风险隐患要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并就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校纪委监察室工作人员对相关事项监督时,应立足职责认真履职,不得缺位、越位、错位;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职权打招呼,不得通风报信、泄露信息等。
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工作要加强监督事项各项监督资料的记录、收集和归档,做到抓铁有痕、一事一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